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高炳莉
被 告 劉招梅即紅螞蟻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合夥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本院107 年度司 促字第14912 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 萬930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前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