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90號
TPDV,108,聲,19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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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17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7年度司字第17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97年度司字第174 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相對人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茲為瞭解該 公司辦理清算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聲請閱 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就 該公司清算事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 、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堪信為真。故其聲請閱覽、抄錄或 影印本院97年度司字第17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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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