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34號
TPDV,108,聲,134,201903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許吉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臺北簡易庭一百零七年度北簡字第八二五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簡字 第82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 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審理在案,為確認原審107 年 8 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兩造陳述及證人證詞內容之筆 錄記載,並另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本院,以維聲請人法律上之 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自費交付上開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 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原審即本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簡字第82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107 年8 月29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