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8年度,2號
TPDV,108,簡,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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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被   告 高添昌 

      張周金治
      張錳龍 
      張尚鈞 
      張之麟 
      張錦祥 

      張瑞春 
      張建國 
      張美蓮 
      高 明 
      高介民 
      高榮華 
      高銘章 
      高伸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 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1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 3 至111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列印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41 至143 頁),揆諸前揭說明, 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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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