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汪士強
代 理 人 汪士俊
相 對 人 汪余金
關 係 人 劉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慶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汪余金於辦理被繼承人汪國瑋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之特別代理人。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汪余金之子,因聲請 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汪余金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由聲請人 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為繼承事項顯有利益衝突,為此依法聲請 選任關係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代為處理遺 產繼承及分割事宜。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親屬同意書、本院民事裁定與確定證 明書、系統表、遺產清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經關係人 到庭表示同意,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憑。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 人與關係人間有一定親屬情誼,衡情關係人應會盡力維護受 監護宣告人之權利,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