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2號
TPDV,108,消債補,2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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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若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本件聲請人業已成年,請說明聲請人何以於聲請狀上記載其 父母為法定代理人。若無須記載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人自陳受僱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公司,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請提出自民國 105年8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 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 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 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 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 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 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 105年8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 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民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水 電瓦斯費、電話費、房屋租金、健保費、勞保費)之詳細計 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 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 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6年7月9日屆期失效 ,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 ○○○路000巷00號5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 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 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 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 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 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 替)。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每月償還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學貸款 金額4,000元之證明資料。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3,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 必要性及通勤距離、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



(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 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母親 之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 聲請人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 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 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五、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6648號強制執行命 令之影本並說明執行扣薪狀況。
十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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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