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18號
TPDV,108,消債補,18,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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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史珮琪(原名史惠文)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何淑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惟仍應提出其他自民國10 5 年11月起至107 年6 月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 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 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 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 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臺北市社會局領 取薪資外,仍有其他數筆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 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 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自105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 領薪資數額為何?
四、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澤自108 年起有無領有社會補 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五、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費、水電瓦斯 費、交通費、電話費、雜費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 明或轉帳交易明細);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 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 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固提出107 年8 月10日至108 年8 月9 日止之房屋租 賃契約,應說明105 年11月至107 年7 月居住於何處及有無 賃居之需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七、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原設籍「臺北市○○區○ ○里00鄰○○○路0 段0 號6 樓之1 」,於107 年8 月10日 始遷入現戶籍地址即租屋處「臺北市○○區○○○路00號 8 樓之12」,應說明聲請人為何遷入現戶籍地址而有另行租屋 之必要、原設籍地與現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 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原設籍地與現設 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依聲請人所列電話費(包含家用電話及個人手機)支出為每 月1,150 元,請說明聲請人其有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 及必要性。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受扶養人張○ 澤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或說明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未分擔 扶養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再一併說明受扶養人張○ 澤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工作狀況或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 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債務 之種類:信用卡、授信放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 因。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三、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清算前2 年 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應說明不足部分如何支應? 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及聲請清算前 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 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 流向之證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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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