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99號
TPDV,108,抗,9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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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相 對 人 張龍憲 

代 理 人 林莉蓉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呈報清
算人事件卷宗,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
度司司字第2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關於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二一O號卷宗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申報公司清算人及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無為任何 處分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第45號研討結果可參)。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月 18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原清算人鄭信煌已辭任清算人,並經股 東會選任許中民擔任清算人,陳報由許中民為清算人,有民 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參(見本院99年 度司司字第210號卷五第128頁及第134至135頁),抗告人係 於同日以許中民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抗告,自為合法,先 予述明。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抗告人之債權人,此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確定在案。然抗告人遲未 清償,為明瞭抗告人清算進度,以作為相對人對抗告人主張 權利之依據(如公司法第3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 定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然系爭確定判決係確認相對人對 抗告人本票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相對人顯未釋明具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相對人聲請閱覽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卷宗 ,係為窺視抗告人相關資料及清算進度,過往曾發生相對人 勾結劉對妹為債權債與通知之情況。上開卷宗內有相關人士 年籍資料,並有抗告人財報機密,相對人並未釋明具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原審准予相對人閱覽卷宗,顯有違誤,應予 廢棄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廢棄部分,相對人聲



請駁回。
三、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 得閱覽卷內文書。
四、經查:
㈠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所持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之本金債權、請求權及自8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經士林地院以105年度湖簡 字第1060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抗告人提起上訴 ,經系爭確定判決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之本金債權及上開利 息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有士林地院105年度湖簡字第1060 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系爭確定判決可參。
㈡系爭確定判決雖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之本金債權及上開利息 債權存在,然相對人就系爭本票之本金債權及上開利息債權 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相對人對抗告人雖有系爭本 票之本金債權及前開利息債權存在,抗告人已取得拒絕履行 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相對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 抗告人呈報清算人之卷宗資料,相對人雖主張得否依公司法 第328條、第329條規定對抗告人主張權利,非經閱卷無從確 認等語,然相對人為抗告人之債權人,其就呈報清算人卷宗 內文書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 ㈢況且,抗告人並未同意相對人閱覽,故原裁定准予相對人閱 覽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卷宗,於法未洽,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並駁回相對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卷宗之聲請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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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 號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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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0000000 │83年7 月14日│84年7 月14日│新臺幣1,846,000 元│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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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