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黃朝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予相對 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件 影本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 對人於民國95年6月9日即已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 ,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資料附卷可 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 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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