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22號
TPDV,108,司聲,122,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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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林培棟(即林義凱之繼承人)

      洪雪娥(即林義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中大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寺本幸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竹中大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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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