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8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昱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李文鑫、李文偉、王麗
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
發系爭本票時(即民國105年7月12日)之公司登記表,及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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