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周龍德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王學隆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5日聲請狀之
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所附證物本票之發票日不符,故有陳報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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