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661號
TPDV,108,司票,366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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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周龍德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王學隆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5日聲請狀之
  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所附證物本票之發票日不符,故有陳報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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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