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賴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趙傳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於簽發系爭本票一紙時(即民國106年7月1日)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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