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449號
TPDV,108,司票,3449,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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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賴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趙傳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趙傳為相對人?抑或
  僅以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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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