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832號
TPDV,108,司票,2832,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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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王柏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 108年3月4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松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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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