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非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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