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2號
TPDV,108,司拍,6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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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1日、107年3月12日及107 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 新臺幣(下同)1596萬元、234萬元及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李貴輝章修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貸款,總授信額度為4130萬 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已 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333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 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 催告函及掛號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8年2月14日( 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債務人固陳稱聲請人於相對人逾期後曾同意相對人增加 抵押額度並變更借款契約條件云云,然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是以,本件聲請人主張抵押借款已全部到期,聲請拍賣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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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