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5號
TPDV,108,司拍,105,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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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尤仲瑜 
相 對 人 李祖嫻(原名:李唯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 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邀同保證人薛文源簽立購屋貸款契約,向聲請人 借款1,170萬元、8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因相對人於107年9月18日當其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催告,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現尚 欠聲請人本金11,700,000元、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償還;相對人又邀同保證人薛文源簽立契約(適用保險費 擔保放款),金額30萬元,相對人自107年9月18日起未依約 還本繳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273,392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購屋貸款契約乙份、客戶往來明細 查詢2紙、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 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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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