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第一張支票(票據號碼:AE2766692)之
發票日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
之發票日期(「107年11月5日」或「107年12月5日」?)。
二、若該筆支票(票據號碼:AE2766692)正確之發票日期為「
107年11月5日」,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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