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382號
TPDV,108,司催,382,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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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第一張支票(票據號碼:AE2766692)之
  發票日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
  之發票日期(「107年11月5日」或「107年12月5日」?)。
二、若該筆支票(票據號碼:AE2766692)正確之發票日期為「
  107年11月5日」,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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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