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42號
TPDV,108,司催,242,201903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林美香(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冠潔(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冠甫(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冠瑾(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黃雅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無記名存單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
│編號│發行銀行│帳號 │存單起訖日 │面額 │存單號碼│承購人│
│ │ │ │ │(新臺幣) │ │ │
├──┼────┼────────┼───────┼──────┼────┼───┤
│001 │華南商業│108-24-006760-1 │105年12月5日至│10,000,000元│0093247 │陳昭陽
│ │銀行城東│ │106年12月5日 │ │ │ │
│ │分行 │ │ │ │ │ │
├──┼────┼────────┼───────┼──────┼────┼───┤
│002 │華南商業│108-24-006762-4 │105年12月5日至│1,000,000元 │0061759 │陳昭陽
│ │銀行城東│ │106年12月5日 │ │ │ │
│ │分行 │ │ │ │ │ │




├──┼────┼────────┼───────┼──────┼────┼───┤
│003 │華南商業│108-24-006764-8 │105年12月5日至│100,000元 │0040347 │陳昭陽
│ │銀行城東│ │106年12月5日 │ │ │ │
│ │分行 │ │ │ │ │ │
├──┼────┼────────┼───────┼──────┼────┼───┤
│004 │華南商業│108-24-006765-0 │105年12月5日至│100,000元 │0040348 │陳昭陽
│ │銀行城東│ │106年12月5日 │ │ │ │
│ │分行 │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