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興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惟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其匯款金額僅新臺幣肆拾萬元,其
中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未提出釋明文件,由於聲請人並
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該部分
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
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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