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47號
TPDV,108,司促,4647,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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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
聲 請 人 黃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麗美(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麗香
(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義和(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
小靖(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義彬(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任民(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代被繼承人黃賴素珠清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債務之證明(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清償
  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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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