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淑媛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黃麗美(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麗香(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義和(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小靖(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義彬(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任民(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舒薇(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繼承被繼承人黃賴素珠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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