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12號
TPDV,108,司促,4612,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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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聲 請 人 懿鋅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慧君 
相 對 人 陳駿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 01號民事確定判決履行其給付義務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惟聲請人所執前述確定判決係給付判決,依強制執 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得為執行名義,已得對相對人聲請強 制執行,其復聲請支付命令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亦無理由 ,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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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懿鋅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