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昱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