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文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盤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楊曦函(原名楊智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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