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16號
TPDV,108,司促,4516,201903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三、陳明聲請人究以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益公司)為
  相對人?抑以兆益公司之董事長為相對人?若為前者,請提
  出兆益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
  」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
  函(淡水中興郵局存證號碼000089)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
  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
  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六、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
  提出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
  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新北市○○區○○○路000巷
  ○0000號」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
  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營運之證明文
  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