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三、陳明聲請人究以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益公司)為
相對人?抑以兆益公司之董事長為相對人?若為前者,請提
出兆益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
」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
函(淡水中興郵局存證號碼000089)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
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
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六、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
提出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
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新北市○○區○○○路000巷
○0000號」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
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營運之證明文
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