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84號
TPDV,108,司促,4484,201903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
  (一)債務人許介維於08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1,80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9,5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0元整及違約
  金98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9,520元整
  自094年07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違
  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計。(三)前項所述已到期
  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4年2月10日起至94年7
  月28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300
  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981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