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48號
TPDV,108,司促,4448,201903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延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