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延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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