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21號
TPDV,108,司促,4421,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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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燕清(原名宋承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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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