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燕清(原名宋承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