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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