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10號
TPDV,108,司促,441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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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凱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捌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
  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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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