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溫凱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捌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 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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