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信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字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園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園矗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與郵政回執(
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
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二、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張園矗(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
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之證
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
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