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05號
TPDV,108,司促,4305,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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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于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債權分割之通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公告於報紙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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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