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85號
TPDV,108,司促,4285,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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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雋寧李美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21日聲請
  狀附表利息第一段部分「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
  2月17日止」,其利息起算日大於利息截止日,故有陳報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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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