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雋寧、李美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21日聲請
狀附表利息第一段部分「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
2月17日止」,其利息起算日大於利息截止日,故有陳報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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