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俞志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藉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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