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95號
TPDV,108,司促,4195,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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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琴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尊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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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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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0,000元  │民國107年5月19日 │至民國108年3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22,750元  │民國108年1月25日 │至民國108年3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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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