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85號
TPDV,108,司促,4185,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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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零柒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雙方當事人就本件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
  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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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