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91號
TPDV,108,司促,4091,201903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中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艾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