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76號
TPDV,108,司促,4076,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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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沛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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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