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納肚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富築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需載明公司原名稱為鮮納肚餐飲有限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逸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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