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㈠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七計算之利息,㈡
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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