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亞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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