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05號
TPDV,108,司促,4005,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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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
聲 請 人 黃景南 
相 對 人 周賢勳 

相 對 人 羅如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周賢勳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之2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羅如裕,已違反三方簽署之協議書第6條 第2款約定且應依第7條第3款給付違約金為由,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署之協議書第6條第2 款,係約定「乙方(即周賢勳)亦不得於協議完全清償前, 增加任何對此地段號之設定負擔(即不可增加其他後順位之 設定)」,即周賢勳不得於協議書內容完全清償前就系爭不 動產再行設定抵押權,則周賢勳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羅 如裕並未違反上述條款,且該協議書中亦未禁止周賢勳將系 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羅如裕,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違反協議 書並無理由,其聲請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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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