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83號
TPDV,108,司促,3983,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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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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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