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47號
TPDV,108,司促,3947,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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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依蓉律師(即周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光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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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