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霸南京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孟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相對人黃孟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
釋明之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孟偉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文山景美郵
局存證號碼000051)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
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
載)。
三、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黃孟偉(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
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0
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
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