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洪李阿菊(即李陳阿治即李富宗之繼承人) 李清池(即李陳阿治即李富宗之繼承人) 李秋蘭(即李陳阿治即李富宗之繼承人) 李月鳳(即李陳阿治即李富宗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富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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