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06號
TPDV,108,司促,3806,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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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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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