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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