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曉蕾(原名石雨鑫)即幸運德州碳烤肋排專賣店
朱妟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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